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二、关于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内容,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问题
  现行《职业教育法》第13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法》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关于职业教育地位、权利义务、管理、实施、条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同时,《职业教育法》在促进就业和就业准入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多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由无到有、由弱变强,办学质量逐步提高。2008年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到了1184所,当年招生310万人,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规模与普通本科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局面,在校生达到了900多万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培养了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全面实施“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为核心,突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努力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将适应职业岗位需要、促进学生就业作为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开发、人才培养和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加快职业教育各项改革,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不断增强,2005年以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首次就业率达到68%;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促进社会成员就业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促进就业和职业教育发展,积极推进“先培训、后就业”、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等制度。2000年3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87个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2000年12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用人单位招工管理,积极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第5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2002年11月,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要求各地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特点,研究制订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年12月,又下发了《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颁布了《职业院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帮助高职院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其自主就业创造条件。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将学校教育评价与社会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于学生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4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要求“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强调,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教学内容能够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的专业,学生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