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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刘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您认真分析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着重在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扩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体现了您对职业教育事业及其法制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和促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愿望。您的建议,对于我们改进职业教育工作,推动职业教育依法治教、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从实际出发,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您关心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构建系统的职业教育法体系,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问题
  现行《职业教育法》实施十三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结合地方职业教育工作实际,27个省市制订实施了《职业教育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各省市都制订印发了落实《职业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为指导、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但是,正像您指出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制进步特别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法》自身在立法内容、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与这一基础性职业教育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还需要进一步制订、补充和完善。
  当前,《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十一届人大立法工作规划,教育部正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相关工作。今后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国外立法经验、现代立法技术、体系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建议。目前,我们正在进行《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形成了法律修订参考文献汇编,其中包括了“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篇”和“地方立法建议篇”。正在组织有关教育、经济、行业、企业、学校和立法等领域的专家认真研究职业教育法的结构、内容、体系和立法技术等。同时,我们将根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重大制度,协助国务院制订相关配套条例,推动各地方立法部门和人民政府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基础,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提升依法治教工作水平和提高法律的社会效果提供更加健全的制度框架和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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