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24号)
各保监局:
根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应当履行六项职责。为了明确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形成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保监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直接参与者和具体执行者,是偿付能力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各保监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项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保监会机关的沟通。
(二)各保监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及时总结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的思路、做法和经验,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水平。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偿付能力信息通报
1、保监会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自然日,下同)内通过我会内网信息平台向各保监局通报各保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报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信息。
2、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含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公司,下同)采取监管措施或解除监管措施,应当在向公司下达的同时,抄送各保监局或通过内网信息平台等方式通报各保监局。
(二)工作报告制度
1、各保监局应当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其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2、对于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的异常变动(如现金流、保费收入、赔付、退保、从业人员的异常变化等),保监局应当于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保监会机关报告。
3、从2010年第一季度起,保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要求,报送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内容包括:
(1)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