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2007年3月12日 财库〔2007〕21号)
为完善国债净价交易制度,便于短期国债定期滚动发行,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
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
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二、具体实施时间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需要对发行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有关辅助系统进行改造。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系统调试工作,并在2007年8月份以前对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施净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