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流通配送工作;要加大对药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力度,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四、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做好流通领域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切入点,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落实、执行到位。
五、加强统筹规划,积极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药品流通资源和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方便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完善县级以下药品流通网络,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药品流通统计制度的部署,认真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掌握企业数量、布局及监管状况等资源,积极参与统筹规划工作。
六、不断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控制药品经营企业数量。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要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保证药品供应的安全、及时、有效;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