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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第一,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论证单位要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整体业务水平。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突出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提高论证的广度和深度。要发挥专业配置的作用,论证报告中涉及各专业领域的内容应分别由相关专业人员编制。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论证项目的经费管理,切实保障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内部审查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双重把关的审核机制,切实发挥内审专家组的技术审查作用,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2010年,国家局还将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和评审质量。

  第二,进一步创新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机制。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论证单位实行资质证书有效期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考试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论证机构的专业化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改进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考试办法,根据培训学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初级班和提高班,适时开设远程教育。完善分类分级论证制度,进一步明确分类型报告编制时间、需要现场调查的论证项目范围,强化对海域使用论证外业调查、现场踏勘的监督措施。积极探索论证评审经费管理机制,争取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费用纳入海域使用金支出范畴,为论证单位和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体系。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积极推动海域使用论证理论与技术研究,为论证工作的健康发展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技术体系。修订并以行业标准形式发布《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技术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用海指标,为各类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提供政策依据。组织制定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论证技术规范和编写大纲,进一步完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论证和评审的有关政策和具体程序。

  第四,进一步强化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评审专家的作用,切实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对没有执行论证单位内部审查制度或者执行不到位的论证报告,一律不予评审。要尽快制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范,统一评审的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使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论证技术导则和编写大纲的要求进行。加大对评审专家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国家局明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省、市、县四级评审专家培训,全面提高评审专家的海域管理政策和技术水平。

  第五,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市场秩序。要建立论证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禁止论证单位利用竞相压价、向项目用海单位作虚假承诺等手段承揽论证业务,防止技术能力差、整体实力弱的单位采取借证、借人等不正常手段越级承担论证项目,避免恶性竞争,扰乱论证市场秩序。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鼓励用海单位对围填海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论证资质单位。制定并发布海域使用论证合同格式文本,探索实行海域使用论证合同向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备案制度。加强论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论证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论证市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论证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用海单位自主选择论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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