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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24、  基本每股收益:反映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25、  稀释每股收益:反映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26、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归并填报。

  (三)2009年与未执行新准则年度有关指标对照:

 

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不区分主营和非主营

不分别反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通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及营业利润等归并反映。

分别反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

增设部分项目

增设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指标

取消个别项目

原利润分配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原补充资料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补充资料

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并入“净利润”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部分指标口径改变

营业外收入中增加政府补助及债务重组利得指标,营业外支出中增加债务重组损失指标

营业外收入不含政府补助等

金融企业特殊项目

在收入、成本中增加了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等金融企业的收入、成本项目,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会计科目直接填列。

 


  (四)表内关系:1行=(2+5+6+7)行;2行=(3+4)行(合理性);8行=(9+12+13+14+15+16+17+18+19+20+21+24+28+29)行;9行=(10+11)行(合理性);21行≥(22+23)行(合理性);如果27行≥0,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53行=(46+52)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48行和55行=0(合理性);

  六、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3.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5。
  4.企业集团下属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金融项目按照科目性质填入。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
  8、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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