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享受补贴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压榨处理能力等情况,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不低于1.87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大豆,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4.收购的大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
5.申领补贴的大豆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并已向社会公布的大豆压榨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按不低于1.87元/斤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4.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承储企业需具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大豆轮换任务。
(七)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收购的大豆,中央财政按每斤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定额补贴后,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的豆油及其副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业将收购的大豆直接进行销售。
2.压榨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豆油的大豆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大豆或进口大豆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大豆、豆油、豆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九)指定大豆压榨企业享受补贴的大豆,必须由该企业加工成豆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得转入中储粮总公司临时收储体系。
(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东北地区国产大豆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1.97元/斤(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