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临床营养科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第十九条 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完整系统的营养治疗医嘱制度,由营养治疗制备部门遵照医嘱统一配制。
第二十条 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营养科医师、技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对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使用应有规范、有记录。相关部门应对临床营养科所用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进行准入审核,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临床营养科的仪器和设备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营养治疗制备部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组织开展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供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起在试点医院施行。
临床营养医师、技师、护士
基本技术和技能要求
一、临床营养医师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
(一)掌握各种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病因和发病机制、营养失调或代谢障碍的分类、临床表现以及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