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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按照《
关于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08]159号),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结算公司对债券业务相关费用予以减免。经商证券交易所,现就延长免收债券业务相关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本公司对完成发行初始登记的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继续免收初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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