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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并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转交了有关新出口商复审立案公告。
  (四)问卷调查
  2009年3月2日、4月3日及4月29日,调查机关向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了相关答卷。
  (五)听证会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新出口商资格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新出口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转交了新出口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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