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三、退还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复审裁决税率高于已付保证金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09年12月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