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失效]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产品介绍和样本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它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届满;
  (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
  (三)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医疗器械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
  (一)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而被撤销产品注册号或者批准号;
  (二)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
  (四)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