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要将国家下达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落实到地区所属各地、市。要在国家下达的
弹性计划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方案,认真做好弹性
劳动工资计划与工效挂钩等具体调控方式的衔接工作。对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要实行
季度监测、预警的办法,及时掌握工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及其它相关指标的增长变化情况,适时相应调整工资调控力度,保证计划年
度工资的适度增长。
五、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的报审程序
(一)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计划年度相关指标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做
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及时提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
(二)各地区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年度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报劳动部
审核,经批准后执行。上报方案包括文字报告、计划年度方案报审表(见附表一,
年报数未出来时,用预计数填报)等内容。逾期不报的,劳动部将根据有关情况直
接对其下达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六、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办法
年度弹性计划工资结算总额等于工资总额基数与当年结算的弹性计划工资增加
额之和。当年结算弹性计划工资增加额,为年初核定工资增量含量乘以非农国内生
产总值实际增加额的计算结果。其中,当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与年初计划
增长率相比,变化幅度超过30%时,要对年初下达的工资含量进行调整后结算。
地区每年4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结果按要求(见附表二)报
劳动部审核。
七、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检查考核办法
国家对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都要考核认定。对无特殊原因,年
度工资实际发放超过国家对其结算的工资总额的地区,除了通报批评外,要按照国
家有关文件精神,相应增加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或相应减少中央财政的补贴,同
时在调整下一年度弹性工资计划时予以核减,并要求其制定具体措施,从紧调控工
资总额,以使下一年度的工资适度增长。
八、加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劳动部门要同统计部
门密切合作,建立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有关数据的统计台帐制度和资料、数据交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