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50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
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