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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废止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
 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拨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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