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为提高企业家自身素质的业务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对企业家进行培训。
鼓励企业家自学成才,并为其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有的可保送到高等院校深造,不断提高企业家文化、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农业部每三年在评选企业家的同时,按照当届评选条件和要求,对已获企业家称号的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予以认可,视为连续几届的企业家,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触犯国家刑律的,经授予单位批准,随即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为引导企业家不断奋进,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高做出更大贡献,从第二届起对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的优秀企业家中的德才兼备、贡献特别突出者,授予“中国乡镇企业功勋”荣誉称号,这是中国乡镇企业家的最高荣誉。
第十七条 企业家应珍惜取得的成就,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和时代的要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创业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丰富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
第十八条 为了解企业家及其企业情况,对企业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家档案。企业家每年年终须填报《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情况表》。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发展情况,授予单位每年发文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农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1)农(企)字第7号《关于印发
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附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