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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家管理办法[失效]

  2.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大或出现亏损的;
  3.有污染而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治理标准的;
  4.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
  5.已调出或脱离乡镇企业,不再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六条 评选企业家由农业部主持,并成立企业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企业家的考核、评选和推荐、申报工作。评选采用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先由乡、县(市)、地(市)逐级推荐,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填写评选推荐表,加盖公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企业家的评选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对企业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第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企业家的评选、表彰、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未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其它组织不得进行企业家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企业家称号,是企业家自身奉献而得到的荣誉,未经授予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取消。
  第九条 凡获企业家称号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凡获得企业家称号的,均可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有关工资、奖金、职称、保险、医疗、住房及政治等方面的待遇。优秀企业家可优先推荐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批准后可享受有关部(省)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培养、教育、关心企业家的成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重大的乡镇企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征求和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重要的活动邀请企业家参加,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能力。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家应注意加强教育,帮助其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前进。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爱护和保护企业家,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应定期对企业家进行体检,有计划地组织疗养和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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