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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综字[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将调整意见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交。
  二、对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收入总额继续按10%的征集率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并在收缴养路费同时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1995年继续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两金”,其征集率、征收办法和缴库方式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国发[198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要继续补交,清欠工作仍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为了便于“两金”征管,对以往文件规定的有关计征办法重申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补预算内事业支出不足的定额后的余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指预算内安排的经费部分)免征“两金”。
  3.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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