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理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中,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理事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任与解职;
  (二)校(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三)制定合作办学机构发展规划;
  (四)决定教育经费的筹划方案;
  (五)审批合作办学机构的预算、决算;
  (六)管理合作办学机构的基金与资产;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代表。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合作办学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中国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办学机构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和工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组织的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按中国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统一管理。
  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依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办学机构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颁布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前提下,自主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合作办学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某些课程可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