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9号通知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外经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计税工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由主管财政机关对工效挂钩方案审核、清算,按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作为计税工资。
(二)对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按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纳税时予以调整。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纳税时进行调整。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六、外经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4‰;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国家外汇体制改革以后,外经企业有关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一律按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新折合的金额与期初帐面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企业损益。如果汇兑净损失或汇兑净收益数额较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可在五年内分期转销。如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其汇兑净收益须先用来弥补亏损。
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调整实收资本帐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