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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
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审综发〔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根据《
审计法
》关于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和1994年底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隶属于中央的其它金融机构,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隶属于地方的金融机构,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金融机构的审计,按审计署统一安排进行。审计署1994年底前下发的文件中有关金融审计分工与授权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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