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
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了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上海、天津等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间,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并单独反映。
二、国家对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为了反映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情况,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增设第110款“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此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的流动资本,适用本科目。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按季预拨,预拨数不得超过应拨数的80%,年终统一清算。具体拨付办法是: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中央总金库拨付;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地方金库拨付。
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