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4年以后购建形成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1993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1993年比购置年度安装费上升指数。
(三)帐面价格已高于1993年国家规定价格的固定资产,不再重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置成本法”是指根据资产在全新情况下按现行市价的重新购建成本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对少数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市场价的非标准设备和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重估。对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重估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单位的专门重估小组或委托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的重置成本法具体确定重估价格。
第十四条 对1979年-1993年进口的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设备,参照1993年国际市场价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3年人民币外汇牌价平均价折合人民币进行价值重估;对于难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的引进设备,可按照汇率变动幅度进行价格重估。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1984年底以前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帐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1984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二)1984年以后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帐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购置年度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三)属于用外汇贷款购置的进口设备进行重估后,其净值升值数应相应冲减已转入递延资产或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部分,差额调整进口设备价值。
1984年-1993年人民币外汇牌价调整幅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测算提供。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固定资产重估后的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原则上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
(二)对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幅度计算出的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低于帐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原则上不再调减固定资产净值。
(三)对于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执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时间不长,帐面固定资产净值与实际净值明显不符的,资产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可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尚能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