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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1993年较1984年以来各年度主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动指数。
  (二)1993年主要资产国家规定价格。
  (三)1984年以来各行业建筑安装费上升指数。
  (四)1984-1993年人民币对外币年平均汇价表。
  第十条 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和重置成本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价指数法”是指以资产购建年度的价格为定基价值,按《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估价的方法。即: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产品集团价格指数或小类价格指数,逐项进行资产的价值重估。
  “物价指数法”适用于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购买的实行价格多轨制和价格已经放开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操作方法:
  (一)1984年底以前购建固定资产的重估原值=帐面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税费等,下同)×1993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二)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的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993年比购置年度(即1985-1992年各年度)的价格指数。
  (三)《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明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仍未列明,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四)1993年比购建年度价格指数小于1即重估后原值小于帐面原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不做下调,以帐面值为准。
  (五)大中型企业帐面原值在五万元以下量大额小的固定资产,可按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按该类固定资产购置年度的综合平均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定价法”是指根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物价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对资产逐项进行重新估价的方法。
  “国家定价法”适用于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购买国家定价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操作方法:
  (一)1984年底以前购建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993年价格-1984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运杂费×1993年比1984年安装费上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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