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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5年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和建帐建制。
  (一)清查财产。指对境外企业、机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清理损溢。指对境外企业、机构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亏损挂帐、往来帐款等进行清理,核实对其投资的增值和损失,核对应清未清的往来帐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驻在国或地区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核实权益。指对境外企业、机构财产及对外投资、联营投资、股份投资以及以个人名义持股、以个人名义持有物业产权、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等确认其权益归属,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对境外企业、机构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
  (四)登记产权。指境外企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境外企业、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五)建帐建制。指境外企业、机构通过清产核资、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帐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
  三、时间步骤
  境外企业、机构资产清查登记的时间点定为1994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对各自所属的境外企业、机构户数进行逐级清理汇总,随境内企业、单位的户数清理结果一并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并据此向国内财政机关办理财务关系备案手续。
  (二)各地区、各部门抽调熟悉境外企业、机构财务和业务情况的管理人员,充实专职力量。
  (三)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中央、地方清产办主任会议上,相应布置境外清产核资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实施办法,具体布置各项工作。工作方案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形式组织参加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该阶段工作于1995年1月至3月进行。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规定的各项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境外企业、机构的各项清产核资数据应统一倒轧帐到1994年12月31日。有关境外清产核资的汇总报表,各地区、各部门于1995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境外企业、机构应重新填报《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该阶段工作于1995年4月至9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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