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
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清〔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了《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单位,请布置所有境外企业、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表要求:
(一)境外企业、机构要按照本报表统一规定内容、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在内外帐合并的基础上准确填报。
(二)本报表均以1994年12月31日24时为统一时间点。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帐面值应与向境内主管机构编报的1994年度财务决算数一致。
(三)本报表的金额单位:基础表以本位币和美元两种币值为单位;汇总表以美元为单位。
(四)境外企业、机构本位币折算美元均以规定时间点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的汇率牌价折算,其中国家派驻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较大的境外企业,应以外交部统一发往各驻外使领馆的内部比价计算。
(五)报表须按要求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尤其要注明境外企业、机构、驻在国和地区代码、境外企业单位中英文名称,直接主管单位代码,经济部门代码、企业单位隶属行业代码等封面标识内容。企业、机构负责人要签字盖章,方能上报。
(六)本报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汇总方式上报,即:境外各企业、机构填报本企业、机构报表后,上报国内直接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国内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再按财务隶属关系,将境外企业、机构上报的报表审核叠加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二份,并附送汇总软盘和基层企业、机构软盘各一份。
(七)为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各地区、各部门的境外企业、机构汇总报表和软盘(汇总软盘、基层单位软盘)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上报。
(八)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时,要附有比较全面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和分析材料。
二、清产核资基础表
(一)基础表的种类和格式
基础表是按照境外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要求和汇总表的需要设制的,是境外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存量和运行过程最原始的记录和国家资金循环周转的客观反映,是编制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报表的基础和前提。
基础表是按照企业资产(资金)的特点,分别由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各项负债清查登记表和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三部分十一张表组成。如不够填报使用时,可复印加页,作为该表的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