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所属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对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整个工作按财政隶属关系组织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本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阶段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参股或投资的企业、单位通报,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充分准备,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分为清理户数、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清理户数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部国有企业、单位户数进行清理登记,分清已进行清产核资的户数和尚未进行的户数。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发动,健全办事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办法,培训人员,进行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全面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完成清产核资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对各企业、单位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和总结。
第四十七条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法律监督和纪律检查,特别是要对国有资产损失、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