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全民企业、单位投入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界定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颁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进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在产权界定中,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产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实施,具体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进行。
  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按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汇总后,报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界定工作中,企业、单位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第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裁定。

第四章 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

  第二十三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拟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营、兼并等产权发生变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将资产价值重估同资产评估结合进行。
  凡属下列企业、单位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管理);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其他已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
  (四)国有境外企业;
  (五)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为主体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合作、股份制、集体等企业。
  第二十五条 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一九九五年用)进行。
  第二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具体工作方法、范围、申报审批程序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