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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土地清查登记工作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列为“待界定”
  第十五条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二)企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查。
  (三)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抽查。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所属的重点企业、单位组织抽查。
  (四)企业、单位要将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单位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行业管理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实物资产管理、统计监测制度。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确认产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全民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全民企业、单位对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全民企业、单位对集体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70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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