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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查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对清查出的由于改变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即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其净值部分已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费用,但实物仍在使用的,在清查中要单独列表反映。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对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第十条 企业、单位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具体清查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由中方投资企业、单位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四条 土地清查登记的范围包括企业、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单位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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