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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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