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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会;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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