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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38条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劳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全国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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