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证券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调离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勤勉尽责的品质和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证监会可依据本规定所列各项条件,对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经检查仍然具备条件者,可维持其从业资格;对未能符合相应条件者,证监会将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对受到前款第1项处罚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告;
对受到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处罚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第五条各项所列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