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3日)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5〕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根据
刑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