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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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