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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9年1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2日)废止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方式是: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商品及招标邀请范围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的配额商品,可以在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定向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地区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四)协议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商品,协议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协议招标的商品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商品,可在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中实行协议招标,不应诉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均不得参加协议招标。此类协议招标商品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对同一商品配额的有偿招标,在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应重复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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