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
(1995年4月15日发布 公通字[1995]27号)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严禁将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堵塞,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五、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申领许可证、准运证。
七、生产、销售、维修灭火器具、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火灾固定灭火系统装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取得质量认证或许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未经检测许可的消防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