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黑龙江苇河鹰嘴峰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林护发〔2009〕252号)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黑龙江苇河鹰嘴峰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黑森护〔2009〕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黑龙江苇河鹰嘴峰省(部)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和范围为:
黑龙江苇河鹰嘴峰省(部)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998公顷,范围为东经128°17′15″-128°28′47″,北纬44°40′15″-44°53′39″。东部与亚布力林业局接壤,南部和西南部与苇河林业局的榆林林场相接,西北部与苇河林业局西平林场相接,北部与苇河林业局局址相接。保护区核心区面积5518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2.46%,涉及兴安林场31、37-40、45-48、53-56、63、64、69、70、74、78、80、83、85-87、93、94、100、104、105林班。缓冲区面积9487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55.82%,涉及兴安林场15-18、25、26、32-34、36、41-44、49、50、57、58、61、62、65、68、71、73、76、77、79、81、82、84、88-92、95、96、99、103、106、107、110-116林班。实验区面积1993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1.72%,涉及兴安林场2、8、24、29、30、35、51、52、59、60、66、67、72、75林班。
二、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林地用途不变,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确定的禁伐区范围不调整。
三、请你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组织标桩定界,予以公布,并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四、请你公司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全公司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认真分析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公益性质,理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林业局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同时,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健全和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