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商务部令
(2009年第12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商务部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商务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主动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商务部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听证会参加方。听证会参加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办前向商务部提交。

  商务部举行听证会,可以通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以酌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