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机构的下列人员应到会并接受现场审查:
(1)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如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审查,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现场审查);
(2)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3)所有专职安全评价师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2.申请机构应向现场审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执照正本原件;
(2)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3)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有关申请文件原件;
(5)专职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学历、职称等证书原件,从业信息识别卡原件,用于认定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执业证原件;
(6)与专职安全评价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材料证明)原件;
(7)申请机构为其专职安全评价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应有个人的社保证或社保档案号以及当月交纳费用证明,公积金应有单位代码和个人代码)
(8)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9)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10)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
(1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
(12)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13)审查组现场审查确定提供的与审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3.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审查组验证所有通用设备及专用装备。
4. 提供现场审查的工作场地及工作条件。
5.被审查机构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欺骗、贿赂审查组成员,否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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