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2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后,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派不出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参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秋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购、加工数量,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大豆实际轮换收购情况,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南方饲料消费省份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本地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企业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充实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确保本地饲料粮供应。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要在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本地一家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2009年新产玉米。对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份)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此期间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收购新玉米并运抵上述省(区、市)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