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入伍思想政治教育,由组织入伍训练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安排,新兵训练机构组织实施,着重打牢由普通青年向合格军人转变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基层军官,在参加和组织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和地方大学生干部到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利用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提高安心部队、熟悉基层、献身国防的思想觉悟和能力素质。
第二十九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专门教育由本级党委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理论轮训由各级政治机关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实施,着重提高理论素养、思维层次、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带领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随党委中心组一并实施,根据情况也可以与部队一并实施或者由机关单独组织实施。
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干休所或者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着重教育引导离休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始终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所、科、室等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增强献身国防事业、弘扬科学精神、求实创新、团结协作、服务部队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军队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理论课教学为主渠道,与党(团)活动相结合,由院校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承担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和学员队具体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学员着重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追求,培育高尚道德情操,打牢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思想政治基础。任职教育学员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提高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
第三十二条 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安排,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检查考评,督促各级履行抓教育的职责,督促机关改进对教育的指导,督促教育组织实施单位联系实际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