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09〕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和《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需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