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证券评估机构进行监督。证券评估机构涉及证券评估资格管理的以下事项,应当由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1.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的情况;
2.发生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应予特别关注的情形;
3.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证券评估机构,按照证券评估资格审批工作规则进行。证券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实地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联合检查组经过实地检查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政部、证监会根据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出具警示函(附件2)、责令整改(附件3)等措施,列明证券评估机构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及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并予公告。
(四)证券评估机构整改后仍未达到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将依法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五、关于建立诚信档案问题
(一)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逐步建立统一的证券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证券评估机构发生的以下情形,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2.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3.不配合财政部、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的;
4.因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条件而被责令整改期间承接证券评估业务的;
5.因执行证券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6.其他影响证券评估机构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期将证券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证券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规范执业,协助财政部、证监会开展监管工作,不断完善证券评估监管信息系统。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_____ 年度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