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期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明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财务司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