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以5.5所述方式使用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不同壳架等级电流范围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吸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件1: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略)
附件2: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第 页
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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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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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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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送)样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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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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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送)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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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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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送)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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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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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样日期
|
|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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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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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依据
|
|
检测项目
| 吸持功率
|
检
测
结
论
|
对XXXX生产的XXXX型号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21518的相关要求,其能源效率等级为X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额定工作电压(V)
|
|
额定绝缘电压(V)
|
|
额定频率(Hz)
|
|
使用类别
|
|
额定控制电源电压种类和频率
|
|
额定工作电流Ie(A)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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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
|
其它说明: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
编号: 共 页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号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额定值
| 标准
规定值
| 实测值
| 单项
判定
| 能源效率等级判定
|
1
| 吸持功率
| 按照GB 21518的规定。单位: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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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信息
生产者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项目
| 数值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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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持功率(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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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工作电流Ie(A)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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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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