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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修订)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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