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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合资金融机构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合资金融机构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92]汇业函字第188号 1992年10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厦门、深圳、珠海、海南、汕头、广东、天津、大连、福建、山东、浙江、江苏分局:

  随着我国引进外、合资金融机构政策的实施,外、合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统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合资金融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须向当地分局提供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函、人民银行批件、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总部或出资各方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所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和简历等文件。

  以上文件各备两份,经当地分局审核同意后,附一份上报总局。不得由外、合资金融机构人员自带文件报送总局。

  二、新设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调入境内,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未经当地分局批准不得调出境外。

  三、总局审核合格后,下文有关分局,由分局通知外、合资金融机构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外、合、资金融机构须在领证后方可开业。未领证开业者,当地分局有权责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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